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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文件类型: 地方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2019/01/01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规范运行,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我委制订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在线平台是全省投资项目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唯一受理、办理与监管服务系统,也是实现“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的基础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在线平台是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监管、统一反馈等功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协同监管及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凭项目代码提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完整齐全的申报材料,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提供代办服务,代为网上申报。

 

第四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我省各类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即“浙里办”pc端和移动端,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即全省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平台,是连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在线平台应当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接口标准,对相关审批监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内嵌项目代码校验接口,实现系统联通、信息共享、批文回传。

 

第六条 在线平台的运行管理应当遵照“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的要求,确保做到100%应用平台、项目单位100%网上申报、政府部门100%网上审批、电子批文100%回传至在线平台、100%在线归档(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用‘5个100%’”)。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七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支撑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总体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应用监测、考核评价、绩效管理,并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为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平台统一管理、应用分级负责”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为在线平台本地区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在线平台应用“5个100%”。

 

第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受理、办理和归集审批办件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更新办事指南,包括适用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凯发k8手机网页的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开展网上申报,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实施协同监管;省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本系统推进在线平台运行和应用工作。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十条 支撑管理部门是指各地数据交换平台、身份认证系统、办件库、电子证照、电子签章、政务云平台、政务外网等支撑系统的管理部门。

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为在线平台支撑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具体部门。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省发展改革委直属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以及应用管理部门、支撑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运维单位按照工作体系作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赋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7〕966号)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遵循“属地赋码”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级、分类赋码。

 

第十三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至在线平台,并与浙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通共享,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凭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在线平台网上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按规定计算审批时间。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网上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和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及批文内容等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并按规定做好各自审批事项的电子化归档。

 

(五)项目审批监督。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在线平台上报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情况,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六)项目统计。项目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时,应填报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新入库的投资项目进行项目代码核验,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入库并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预警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国家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在线平台应当及时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交换。

 

第十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线平台的管理工作,适时通报在线平台应用情况;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在线平台应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运维管理方案另行制定。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运维及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线平台建设运维应当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支撑管理部门和建设运维部门履行其与在线平台应用权限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应用管理部门、支撑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平台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等级测评、整改加固、数据备份、恢复、容灾和应急等工作,并组织力量对被通报的安全漏洞和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运维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安全测试、安全检查、整改加固、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应急工作,对平台开展安全监测,定期形成安全监测分析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用户账户和口令,对上传至在线平台的资料应进行恶意代码查杀。

 

第二十二条 在线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数据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浙江省数据管理中心,并由浙江省数据管理中心牵头协调解决。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浙江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浙江公共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属的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地区的应用管理配套制度,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在线平台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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